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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办理出口代理收汇核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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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收汇核销单首次申请(以下简称“核销单”)

1。介绍申请书;

2。对外经济贸易部门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准文件正本和副本;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公司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登记证复印件;

6。出口合同副本。外汇局对上述材料核实无误后,向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二,核销单

开展出口业务前,出口单位凭单位介绍信和出口核查员证(现为开户单位印鉴卡)到外汇局领取核查单。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时,应当场填写单位名称或在每张核销单“出口单位”栏加盖单位名称印章。核查单正式使用前,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核销单自收到之日起两个月内有效,可办理报关手续。出口商应当自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使用的验证单交回国家外汇局注销。

出口单位填写的核销单应当与出口货物报关单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三、报关

出口商应在有效期内凭核销单及相关文件办理报关手续,并加盖出口商公章。

四、交付存根

出口单位办理报关手续后,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日内凭核销单向外汇局办理存根交接手续,出口报关单,由海关出具防伪标签,加盖海关“检验印章”和外贸发票。

五。注销

出口单位应当自收到外汇之日起30日内凭核销单和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单》向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六、核销单的丢失和更换

核销单丢失后,出口商应当在15日内书面向国家外汇局说明(加盖公章,法人签字),申请挂失,国家外汇局核实后在报纸上统一发布注销声明。

1。保险人应当注销空白核查单;

2。已申报核销的单证,应当与有关出口单证核销

3。需要补办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的,出口单位在办理出口核销手续后,凭核销单对应的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口不退税证明,向外汇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外汇局出具《出口退税核销单复印件补办证明》。


七。报关补遗

出口商遗失报关单的,应当凭外汇局出具的未核销证明向海关补交。

八。退赔

出口退税、赔偿的,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家外汇局提供有关证明,国家外汇局应当根据下列情况核实退税、赔偿的真实性:

(一)出口报关单已经办理完毕并经核实的,国家外汇局应当持下列有效证件予以核实:

1。出口合同;

2。退赔协议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3。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4。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已提交但未经核实的,外汇局应当凭外汇指定银行的汇兑对账单(或收款通知书)和第一款所列文件予以核实。

(三)已申报而未提交出口单证的,由国家外汇局凭有效单证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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