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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报关代理移交海关的货物通关手续进口报关机构过境,是指海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办理从一个海关到另一个海关的进出口海关手续,加快进出口货物在口岸的运输,方便发货人和发货人办理海关手续。 转关货物的通关手续如下: (1)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自运输工具进境申报之日起14日内向进境地海关申报转船。 (2)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申报转船货物时,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转船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提交数据输入中心进入海关计算机申报自动化系统,打印三份正式申报表。 (3)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提交报关单、装运地海关出具的转口进口货物联系单以及有关的批准文件、运输单证和商业单证(如提单、货运单、发票等),货物的装箱单等)。 (4)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申请过境货物进口许可证时,应当事先向目的地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经审查,目的地海关出具进口过境货物联系单,并在目的地海关盖章。 (5) 进境地海关收到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进口报关代理人提交的有关单证后,应当查验。经批准后,有关单证应当封存,并交给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 (6)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负责按照海关指定的路线,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货物运至目的地海关,并向目的地海关提交目的地海关出具的海关印章,货物运至目的地海关后14日内,到目的地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7) 指装运地海关在办理移交海关的货物进口手续后,将收据交还进口地海关,以表明移交海关的货物监管结束。 (8)当货物通过海关运往香港和澳门的入境车辆时,应向入境地点的海关提交一式三份的清单,连同有关的货运和商业单据。经审查,进境地海关应当制作海关印章,交进境地海关,由申请人接管。出境地海关负责对车辆、货物的监督管理。 (9) 除正常的货物进出保税仓库手续外,保税仓库之间的货物交接手续还应符合上述(1)—(7)的规定。但是,在填写申报表时,应当在注明装运地点的栏目中填写货物存放的保税仓库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