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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代理出口转关运输货物(1)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进口代理应当向出境地海关申报转口货物的出口。 (2)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进口代理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货物出口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出口报关单》(以下简称《出口》)报关单”),将出运地数据输入计算机报关自动化系统,打印出《正式过境报关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 (3)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进口代理应当持转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和所附的有关货运、商务单证,到启运地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4) 出境地海关办理出口货物的报关、纳税手续后,应当出具在途出口货物联络单,并在上述有关单证上加盖海关印章,提交申请人转关地海关。 (5) 出口地海关应当在货物出口后,按规定将收据交还出口地海关,以表明对移交给海关的货物的监管结束。 香港、澳门、台湾出境货物装载的转运货物,车辆驾驶人应当向出境海关申报三份出口货物申报单或者出口清单,以及有关的货运和商务文件。出境地海关审查后,应当加盖海关印章,交回申请人所在地海关。出境地海关负责对所载运的车辆和货物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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