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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代理机构应对进口货物实施强制检验

 


根据商检法的规定,列入《进口代理名录》的进口代理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强制检验检疫机构。未经检验,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进口货物检验

实施强制检验的进口货物到达后,由收货使用部门或者代理收货部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进口货物登记。对列入分类清单的进口货物,海关应当在报关单上加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印章予以核实。收用部门应当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

进口强制检验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对外贸易合同约定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结果为依据结算的,在卸货时发现包装破损或者短缺的进口商品的,还必须立即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

其他进口商品和进口代理公司应当使收货单位和使用单位对货物的质量、包装、数量和重量进行全面的检验和验收。验收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组织检验,或者委托其他有关单位检验,或者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

进口货物的检验和监督是什么?

验收单位验收的进口货物,其质量、数量不符合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手续(出入境应当预留至少三分之一的索赔期限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验认证),并申请复验认证。货物在开箱检验和验收过程中发现损坏的,应当妥善保管内、外包装,并立即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证明。

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进口货物,内部签发检验通知单。检验不合格或者货物损坏的,发给对外贸易经营单位或者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外国船舶代理机构证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责任方(托运人、承运人、保险人)提出索赔。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商品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有关单位及时进行验收,指导和协助验收工作,并可以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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